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保障少年儿童健康安全,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玩具、发布儿童用品违法广告、食品非法添加等典型案件。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查处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儿童漱口水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26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有赞精选”app上开设的“中轻商城”中,销售的非药用儿童漱口水“GOMI SE秘素儿童益生元漱口水”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抑菌消炎”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查处北京双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及非法添加金箔案
2022年3月8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东城区市场监管局移转线索:北京双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东城区一咖啡馆售卖甜品,在其制作加工的柚子千层产品中添加了金箔。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月1日起从事制作糕点等食品加工活动,制作红丝绒、芋泥小方、抹茶青柠塔等糕点。该公司虽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同时许可经营项目不含糕点类食品。当事人向东城区一咖啡馆供应的柚子千层中使用金箔进行装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1542.87元、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
三、查处北京绿色动力商贸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2年1月7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灭鼠先锋玩具疑似无3C认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核实,涉案玩具产品灭鼠先锋“大号蝴蝶”的材质为硅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37.34元的行政处罚。
四、查处北京阳光起跑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销售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案
2021年10月13日,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销售的款号为52108612的铁臂阿童木童装牛仔裙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该牛仔裙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B类标准,依据《2021年北京市大兴区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又查,当事人在未收到商品检验结果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作为抽查备用样品的铁臂阿童木童装牛仔裙1件(加贴封样单后封存于其经营场所)拆除封样单导致损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4元、罚款10373.75元的行政处罚。
五、查处北京顶惠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月7日、3月10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淘宝店铺“顶惠图书专营店”销售书籍,宣传时使用“祖传”一词,在拼多多店铺“顶惠图书专营店”宣传产品时使用“恢复”一词。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9日在淘宝店铺“顶惠图书专营店”上架《偏方治大病》,其介绍中中存在“祖传”等描述;2021年12月3日在拼多多店铺“顶惠图书专营店”上架《惊人的视力自然恢复保健书》,其描述语中存在“儿童青少年视力恢复保护矫正指导书籍”等内容。“祖传”“儿童青少年视力恢复保护矫正指导书籍”等内容,无证据材料证明其真实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查处安慕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儿童牙膏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4日,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anmous旗舰店”销售“安慕斯婴儿牙膏儿童牙膏”时使用“安全可食、可吞咽”的宣传用语。经查证,举报内容属实。根据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df/202206/t20220602_347508.html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保障少年儿童健康安全,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玩具、发布儿童用品违法广告、食品非法添加等典型案件。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查处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儿童漱口水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26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有赞精选”app上开设的“中轻商城”中,销售的非药用儿童漱口水“GOMI SE秘素儿童益生元漱口水”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抑菌消炎”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查处北京双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及非法添加金箔案
2022年3月8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东城区市场监管局移转线索:北京双枫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东城区一咖啡馆售卖甜品,在其制作加工的柚子千层产品中添加了金箔。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月1日起从事制作糕点等食品加工活动,制作红丝绒、芋泥小方、抹茶青柠塔等糕点。该公司虽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同时许可经营项目不含糕点类食品。当事人向东城区一咖啡馆供应的柚子千层中使用金箔进行装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1542.87元、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
三、查处北京绿色动力商贸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2年1月7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灭鼠先锋玩具疑似无3C认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核实,涉案玩具产品灭鼠先锋“大号蝴蝶”的材质为硅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37.34元的行政处罚。
四、查处北京阳光起跑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销售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案
2021年10月13日,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销售的款号为52108612的铁臂阿童木童装牛仔裙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该牛仔裙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B类标准,依据《2021年北京市大兴区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又查,当事人在未收到商品检验结果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将作为抽查备用样品的铁臂阿童木童装牛仔裙1件(加贴封样单后封存于其经营场所)拆除封样单导致损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4元、罚款10373.75元的行政处罚。
五、查处北京顶惠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月7日、3月10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淘宝店铺“顶惠图书专营店”销售书籍,宣传时使用“祖传”一词,在拼多多店铺“顶惠图书专营店”宣传产品时使用“恢复”一词。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9日在淘宝店铺“顶惠图书专营店”上架《偏方治大病》,其介绍中中存在“祖传”等描述;2021年12月3日在拼多多店铺“顶惠图书专营店”上架《惊人的视力自然恢复保健书》,其描述语中存在“儿童青少年视力恢复保护矫正指导书籍”等内容。“祖传”“儿童青少年视力恢复保护矫正指导书籍”等内容,无证据材料证明其真实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查处安慕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儿童牙膏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4日,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anmous旗舰店”销售“安慕斯婴儿牙膏儿童牙膏”时使用“安全可食、可吞咽”的宣传用语。经查证,举报内容属实。根据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df/202206/t20220602_347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