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发布《河北省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有效规范服务业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提升计量监管工作效能。《规范》将计量信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发布,明确提出大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同年10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分类开展行业信用评价。2022年1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为落实总局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深化计量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以计量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面梳理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场监管系统和社会意见建议,起草并印发了《规范》。
《规范》包括总则、风险分级、程序要求、结果运用、附则,共5章26条。关于计量信用风险分级,《规范》规定按分值由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分值为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诚信计量状况量化分值之和。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包括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管理和岗位职责等事项;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的结果;诚信计量状况是指经营者是否通过省级平台向社会作出诚信计量承诺并履行承诺的事实。
《规范》规定,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分值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规定对计量信用风险各等级日常监管的具体要求: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视情降低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的,年度监督检查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C级的,年度监督检查次数至少进行1次;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D级的,年度监督检查次数至少进行2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
《规范》明确了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服务业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要求,并明确了符合调高计量信用风险等级的几种判定情况。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被处以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拒绝、逃避、阻挠计量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计量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等情况,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均可直接判定为D级。
《规范》还明确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经营者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诚信计量状况,认定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并实施动态调整。对新注册经营者的计量信用风险等级认定,应当在其营业6个月内完成首次计量信用风险等级认定。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df/202208/t20220810_349221.html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发布《河北省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有效规范服务业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提升计量监管工作效能。《规范》将计量信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发布,明确提出大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同年10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分类开展行业信用评价。2022年1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为落实总局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深化计量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以计量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面梳理服务业领域计量信用风险分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性文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市场监管系统和社会意见建议,起草并印发了《规范》。
《规范》包括总则、风险分级、程序要求、结果运用、附则,共5章26条。关于计量信用风险分级,《规范》规定按分值由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分值为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诚信计量状况量化分值之和。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包括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管理和岗位职责等事项;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的结果;诚信计量状况是指经营者是否通过省级平台向社会作出诚信计量承诺并履行承诺的事实。
《规范》规定,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分值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规定对计量信用风险各等级日常监管的具体要求: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视情降低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B级的,年度监督检查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C级的,年度监督检查次数至少进行1次;对计量信用风险等级为D级的,年度监督检查次数至少进行2次,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
《规范》明确了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服务业经营者计量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要求,并明确了符合调高计量信用风险等级的几种判定情况。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被处以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拒绝、逃避、阻挠计量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计量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等情况,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均可直接判定为D级。
《规范》还明确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经营者计量专业信用风险因素、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诚信计量状况,认定计量信用风险等级,并实施动态调整。对新注册经营者的计量信用风险等级认定,应当在其营业6个月内完成首次计量信用风险等级认定。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df/202208/t20220810_349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