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药品监管局等10个部门,联合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查办了一批医美领域违法案件。
在公布的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中,包括上海芈匠美容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仙美特美容有限公司)非法行医案。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无标识仪器为顾客提供“祛斑”服务,造成顾客面部皮肤破损,该祛斑服务过程属有创伤性的医学技术方法,为医疗行为。静安区卫健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340元,没收相关仪器1台的行政处罚。
在肖某非法行医案中,当事人肖某于2020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擅自为顾客开展注射类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共计8000元,构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黄浦区卫健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上海欣悦容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中。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见韩国生产的AESPIO、PDO Liftime等产品,为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的产品,但均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构成使用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使用的涉案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专项治理工作还集中查处了上海市金山区林记美容店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上海愉悦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上海蓝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诗沁医疗美容诊所虚假交易案、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张某瑶违法代言医疗美容广告案、上海瑞瑶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上海焱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等案件。
对此,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美容行业市场主体发出警示,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专业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资质不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药品、医疗器械是特殊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相关市场主体不得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或者利用“种草笔记”“体验分享”等方式开展虚假营销,不得以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df/202301/t20230113_352856.html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药品监管局等10个部门,联合开展了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查办了一批医美领域违法案件。
在公布的第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中,包括上海芈匠美容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仙美特美容有限公司)非法行医案。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无标识仪器为顾客提供“祛斑”服务,造成顾客面部皮肤破损,该祛斑服务过程属有创伤性的医学技术方法,为医疗行为。静安区卫健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340元,没收相关仪器1台的行政处罚。
在肖某非法行医案中,当事人肖某于2020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擅自为顾客开展注射类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共计8000元,构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黄浦区卫健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上海欣悦容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中。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见韩国生产的AESPIO、PDO Liftime等产品,为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的产品,但均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构成使用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使用的涉案产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专项治理工作还集中查处了上海市金山区林记美容店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上海愉悦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上海蓝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诗沁医疗美容诊所虚假交易案、上海光博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张某瑶违法代言医疗美容广告案、上海瑞瑶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上海焱都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等案件。
对此,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美容行业市场主体发出警示,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专业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资质不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药品、医疗器械是特殊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相关市场主体不得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虚构交易或者利用“种草笔记”“体验分享”等方式开展虚假营销,不得以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df/202301/t20230113_3528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