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加强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管理,有力打击利用电子秤作弊、“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主要围绕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几个方面展开。
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
一是要求集市主办者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并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二是进一步明确集市主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内容,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是将公平秤扩展为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并要求集市主办者合理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
四是增加集市主办者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要求集市主办者对集市在用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管理,一经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应当及时制止。
五是增加集市主办者诚信计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体系,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同时鼓励集市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或计量失准仍强买强卖造成负面影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
六是明确规定集市主办者不得与经营者串通,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
七是鼓励集市主办者对集市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具有智能网联功能的计量器具。
八是明确集市主办者纠纷调解责任,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量计量结果产生纠纷的,集市主办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计量调解。
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
一是增加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对应当前电子计价秤监管面临的最大问题,指向性更加明确。
二是增加经营者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
三是增加经营者诚信计量义务,要求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增加了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行为性质的认定,明确属于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针对新增的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项要求,集市主办者违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二是增加对集市主办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三、四项(对应现行《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的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提高对集市主办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五、六、七项(对应现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处罚力度,最高处罚额度分别由一千元、一千元、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一万元、五万元。
四是对经营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不再列明具体罚则,而是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是对经营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四项,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最高处罚额度由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
六是对集市主办者的恶意行为增设处罚条款,并设置较重的处罚额度,集市主办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与经营者串通,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上述三类,征求意见稿还进行了其他修改。一是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手段。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信用监管,加强集市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建立集市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通过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等方式,进一步压实集市计量管理主体责任。二是对于检定收费问题,删去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规定,由于目前强制检定收费处于停征状态,但又未完全取消,因此修改为“集市主办者或经营者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便于贴合政策要求。三是删去了现行《办法》中的解释条款。四是增加了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和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的定义。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4/art_376b10bb195241b6b72f20d5e5d1d562.html
为进一步深化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加强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管理,有力打击利用电子秤作弊、“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内容主要围绕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几个方面展开。
压实集市主办者主体责任
一是要求集市主办者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并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二是进一步明确集市主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内容,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是将公平秤扩展为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并要求集市主办者合理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
四是增加集市主办者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要求集市主办者对集市在用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管理,一经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应当及时制止。
五是增加集市主办者诚信计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体系,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同时鼓励集市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对计量失准拒不整改或计量失准仍强买强卖造成负面影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
六是明确规定集市主办者不得与经营者串通,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
七是鼓励集市主办者对集市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具有智能网联功能的计量器具。
八是明确集市主办者纠纷调解责任,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量计量结果产生纠纷的,集市主办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计量调解。
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
一是增加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对应当前电子计价秤监管面临的最大问题,指向性更加明确。
二是增加经营者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
三是增加经营者诚信计量义务,要求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增加了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行为性质的认定,明确属于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针对新增的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项要求,集市主办者违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二是增加对集市主办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二、三、四项(对应现行《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的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提高对集市主办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五、六、七项(对应现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处罚力度,最高处罚额度分别由一千元、一千元、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一万元、五万元。
四是对经营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不再列明具体罚则,而是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是对经营者违反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四项,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最高处罚额度由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
六是对集市主办者的恶意行为增设处罚条款,并设置较重的处罚额度,集市主办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与经营者串通,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上述三类,征求意见稿还进行了其他修改。一是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手段。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信用监管,加强集市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建立集市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通过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等方式,进一步压实集市计量管理主体责任。二是对于检定收费问题,删去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规定,由于目前强制检定收费处于停征状态,但又未完全取消,因此修改为“集市主办者或经营者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便于贴合政策要求。三是删去了现行《办法》中的解释条款。四是增加了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和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的定义。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4/art_376b10bb195241b6b72f20d5e5d1d5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