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山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求的具体举措,是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
《办法》共15条,以风险防控为目的,结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约谈情形和实际监管工作需要,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约谈情形、约谈组织、约谈程序、跟踪整改、结果应用等内容,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了责任约谈的主要目的,即更好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指导作用,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结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约谈情形和实际监管工作需要,细化确定了6种具体约谈情形,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明确了约谈工作的组织程序、约谈流程、参加人员、文书制作、结果应用等具体事项,确保约谈工作规范、高效、权威。《办法》还规定约谈对象要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约谈机关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工作闭环。
据悉,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将定期跟踪各级监管部门责任约谈开展和实际效果发挥情况,及时指导基层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发挥约谈制度作用,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df/art/2024/art_a22e75b19a4f4b96baa9dc9ec2e50938.html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山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求的具体举措,是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
《办法》共15条,以风险防控为目的,结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约谈情形和实际监管工作需要,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约谈情形、约谈组织、约谈程序、跟踪整改、结果应用等内容,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了责任约谈的主要目的,即更好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指导作用,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结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约谈情形和实际监管工作需要,细化确定了6种具体约谈情形,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明确了约谈工作的组织程序、约谈流程、参加人员、文书制作、结果应用等具体事项,确保约谈工作规范、高效、权威。《办法》还规定约谈对象要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约谈机关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工作闭环。
据悉,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将定期跟踪各级监管部门责任约谈开展和实际效果发挥情况,及时指导基层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发挥约谈制度作用,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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