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数字经济以数字技术创新应用为牵引,以数据要素价值转化为核心,以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为特征,实现了经济产业要素的全面重构和深度融合。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深度嵌入并不断扩展到新业态新模式迭代发展之中,带来了发展模式、发展理念、发展生态的全面变革。这些新兴业态虽然具有快速创新、价值增值、激活市场的重要优势,但也同时带来模式新、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等一系列监管痛点和挑战。以网络交易为例,商品服务质量屡现缺陷、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隐患不断、直播带货假货横行、自动展期续费套路层出不穷等网络消费乱象频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与此同时,兼具企业、调控、市场要素整合与资源协调功能的平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掌握了大量数据和信息,却因透明治理意识的薄弱致使平台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迟滞,引发了一系列信任危机。为营造安全舒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以下简称“点亮”行动),通过建立“亮照、亮证、亮规则”三位一体的平台信息公示规范体系,着力推动消费者权益保障,促进平台综合治理体系的健全完善,为打造公正公开透明的平台企业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具体而言,本次行动方案具有以下亮点:
一、亮规则重整治。通过亮明平台规则重点整治核心问题,提升平台治理的透明公正。“点亮”行动旨在督促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积极履行《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明确“亮照、亮证、亮规则”的内容与方式,要求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在首页显著位置或从事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有关证书信息、平台服务协议以及交易规则信息或其链接标识。重点整治无效证件、虚假宣传以及对消费者进行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等问题,对平台内无效证照及时进行规范清理,强调平台在制定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时应注重公平性与合理性,消弭消费者“数字信息鸿沟”,切断其知情权受限、不合理消费、满意度下降的恶性循环。
二、明义务促优化。通过明确平台义务规范为平台企业主动优化治理透明度提供制度激励。“点亮”行动在法律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基础上,协助网络交易经营主体明确经营责任,鼓励平台企业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合规框架并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平台在自查自检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与难点问题进行系统化梳理并及时给予指导。伴随着技术和信息资源的日益集聚,平台企业通过代码和市场获得一系列“超级权力”,作为产业生态和内部治理的“守门人”,平台应当积极承担治理责任。平台企业具有收集一手信息的天然优势,发挥其信息公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成为题中之意。此次方案根据平台内部情况,从管理层面和技术层面切入,将信息公示义务通过工作流程加以固定,及时追踪相关制度更新情况,确保平台自身与平台内经营者将合规经营工作落到实处。
三、塑共识维权益。平台拥有规则制定者与规则执行者的双重身份,可以凭借技术优势人为构建“运行黑箱”,进一步加剧网络市场信息不对称,阻碍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有鉴于此,信息不公示、不透明、不对称等突出问题成为此次“点亮”行动的评估重点。此次方案提出让“平台是明亮的”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着力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活动,提升消费者参与深度与广度,共同构建高效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就数字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信息权已经成为基本权利。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多维度保障体系,积极承担信息保护义务,优化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消费者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此次“点亮”行动要求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公示相应信息,对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提供多重有力保护。
四、优环境促公平。此次“点亮”行动的核心目标在于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本次方案尤为注重对中小微市场主体提供精准的数字化转型助力,以期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市场公平竞争格局的建立。通过精准施策,为中小微主体的透明治理提供清晰政策指引,促进中小微企业在数字经济生态中的融合共生。
此外,本次“点亮”活动还彰显了我国市场监管机构治理能力和治理理念的现代化。为充分探知平台信息公示义务的落实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还将选取不同类型的代表性平台,通过对照平台整改前后的数据变化进行综合研判,从而客观评价行动成效。同时,还将与第三方主体积极合作,对行动效果进行全面评估,从而科学判定治理效果,为精准监管、敏捷监管和智慧监管提供了有益范本。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202206/t20220601_347478.html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数字经济以数字技术创新应用为牵引,以数据要素价值转化为核心,以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为特征,实现了经济产业要素的全面重构和深度融合。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深度嵌入并不断扩展到新业态新模式迭代发展之中,带来了发展模式、发展理念、发展生态的全面变革。这些新兴业态虽然具有快速创新、价值增值、激活市场的重要优势,但也同时带来模式新、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等一系列监管痛点和挑战。以网络交易为例,商品服务质量屡现缺陷、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隐患不断、直播带货假货横行、自动展期续费套路层出不穷等网络消费乱象频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与此同时,兼具企业、调控、市场要素整合与资源协调功能的平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掌握了大量数据和信息,却因透明治理意识的薄弱致使平台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迟滞,引发了一系列信任危机。为营造安全舒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近期组织开展“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以下简称“点亮”行动),通过建立“亮照、亮证、亮规则”三位一体的平台信息公示规范体系,着力推动消费者权益保障,促进平台综合治理体系的健全完善,为打造公正公开透明的平台企业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具体而言,本次行动方案具有以下亮点:
一、亮规则重整治。通过亮明平台规则重点整治核心问题,提升平台治理的透明公正。“点亮”行动旨在督促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积极履行《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明确“亮照、亮证、亮规则”的内容与方式,要求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在首页显著位置或从事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有关证书信息、平台服务协议以及交易规则信息或其链接标识。重点整治无效证件、虚假宣传以及对消费者进行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等问题,对平台内无效证照及时进行规范清理,强调平台在制定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时应注重公平性与合理性,消弭消费者“数字信息鸿沟”,切断其知情权受限、不合理消费、满意度下降的恶性循环。
二、明义务促优化。通过明确平台义务规范为平台企业主动优化治理透明度提供制度激励。“点亮”行动在法律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基础上,协助网络交易经营主体明确经营责任,鼓励平台企业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合规框架并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平台在自查自检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与难点问题进行系统化梳理并及时给予指导。伴随着技术和信息资源的日益集聚,平台企业通过代码和市场获得一系列“超级权力”,作为产业生态和内部治理的“守门人”,平台应当积极承担治理责任。平台企业具有收集一手信息的天然优势,发挥其信息公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成为题中之意。此次方案根据平台内部情况,从管理层面和技术层面切入,将信息公示义务通过工作流程加以固定,及时追踪相关制度更新情况,确保平台自身与平台内经营者将合规经营工作落到实处。
三、塑共识维权益。平台拥有规则制定者与规则执行者的双重身份,可以凭借技术优势人为构建“运行黑箱”,进一步加剧网络市场信息不对称,阻碍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有鉴于此,信息不公示、不透明、不对称等突出问题成为此次“点亮”行动的评估重点。此次方案提出让“平台是明亮的”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着力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活动,提升消费者参与深度与广度,共同构建高效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就数字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信息权已经成为基本权利。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多维度保障体系,积极承担信息保护义务,优化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消费者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此次“点亮”行动要求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公示相应信息,对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提供多重有力保护。
四、优环境促公平。此次“点亮”行动的核心目标在于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本次方案尤为注重对中小微市场主体提供精准的数字化转型助力,以期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市场公平竞争格局的建立。通过精准施策,为中小微主体的透明治理提供清晰政策指引,促进中小微企业在数字经济生态中的融合共生。
此外,本次“点亮”活动还彰显了我国市场监管机构治理能力和治理理念的现代化。为充分探知平台信息公示义务的落实情况,市场监管总局还将选取不同类型的代表性平台,通过对照平台整改前后的数据变化进行综合研判,从而客观评价行动成效。同时,还将与第三方主体积极合作,对行动效果进行全面评估,从而科学判定治理效果,为精准监管、敏捷监管和智慧监管提供了有益范本。
来源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202206/t20220601_347478.html